齐鲁工业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6-22   浏览次数:2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位办《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并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齐鲁工业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专业要求的标准,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非考试作弊)达 2 次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非考试作弊)未解除者;

(3)肄业或结业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应由学院(部)按照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本学院(部)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教务处汇总。

第六条 教务处将汇总各学院(部)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进行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审查,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的名单方为有效。 

第七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部)办理填写证书事宜。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纪要,并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表》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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